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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改府办公厅(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新政办[199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新政办[1996] 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新政发[1995] 49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 惠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

二、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并列入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新建项目;

三、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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