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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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