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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府规章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南方日报全文公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省政府规章依法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也必须公布,否则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为此,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省政府规章改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在《南方日报》、《广东政报》全文公布。只印发少量文件供有关单位存档,不再普发文件。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式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号

(正文)

省 长 卢瑞华

一九九 年 月 日

(规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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