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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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