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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商字[l996]6l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商字[1996] 61号

伊犁州、各地、州、市财政局(处)、自治区外经贸委、贸易厅、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6]124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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