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白秘书长的“关于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恳请政府对该公司在94、95两年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汇通公司9 4、95两年的纳税情况和原承包办法遗留的问题,政府领导批示,汇通公司纳税问题,按以下三条原则办理:
1、94年按原承包方案纳税;
2、95年至上市时止,按新税法纳税;
3、上市之后按政府文件规定(即新政办函[1996]19号),按15%税率纳税。
请你局根据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办理新疆汇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事项。对该公司94、9 5年度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正式文件通知其限期追缴入库。对超过限期未入库的税额,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日加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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