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22日
评论(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