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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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