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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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