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沪财企一(1996)6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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