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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发(1996)1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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