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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征收金额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资源税的征收经费。

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目 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元 吨

粘土 0.80元 吨

页岩 0.35元 吨

煤矸石 0.20元 吨

砂岩 0.50-1.00元 吨

河砂 0.50-1.00元 吨

鹅卵石 0.50-1.00元 吨

矿泉水 2.00元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元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 2.00元 吨

天青石 2.50元 吨

钾土 1.00元 吨

铝钒土 0.50元 吨

磷锶矿 3.00元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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