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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黑龙汇省体改委黑体改复[1995]34号《关于同意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批复》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1,50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00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2,500,000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当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 公司法人股股东认购的本次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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