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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的通知

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查字〔1996〕2号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统一上缴国库。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关于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 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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