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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穗府办〔1998〕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7〕16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职工培训统筹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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