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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会字(1994) 053号“转发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新财会字(1994) 0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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