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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在企业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时,应以当年提取数计算税前扣除;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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