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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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