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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医药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工字(1994)88号《关于医药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新财工字(199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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