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
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