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7]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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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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