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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87号《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函发(94)6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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