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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规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口径,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发(1994)090号“关于检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流转税业务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农产品的范围问题停止执行。今后农业产品需增列补充的,由总局确定,各地不再自行增列。

2、对农业产品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按规定把握,农业产品征免税界限,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3、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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