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厅新财商字(199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商字(1995)5号“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