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厅新财商字(199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顾。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商字(1995)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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