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农字[1995]51号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农字[1995]5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农字[1995]51号“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