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孤老、烈属 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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