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本专用印章由自治区地税局刻制并管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3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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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的通知》(国税发【1995】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本专用印章由自治区地税局刻制并管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3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