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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精神,经审核,决定取消8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

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2.房地产交易管理费(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发文明确取消)

3.成品油配套管理费

4.建设工程标底代编费

5.城市绿化场地闲置费

6.住房建设发展基金

7.农机经营管理费

8.用电附加费

以上收费、基金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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