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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救灾工作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救灾工作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

烟草系统救灾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系统救灾工作的管理,预防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时帮助、指导受灾单位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灾害,是指非人力可以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所属或由烟草系统控股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灾害的预防

第四条烟草系统救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灾害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在立项、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等各环节达到灾害预防要求。对现有的建筑、设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灾害防范措施。

第七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灾害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干部职工在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同灾害监测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联系,并接受其对灾害预防工作的指导。制定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灾情报告

第九条各省级局(公司)应确定救灾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烟草系统的灾害预防、监督、指导以及灾情调查、统计、报告、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级局(公司)要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单位发生灾害的时间、类型、危害程度等全面情况。对职工生活和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灾情,应在灾情发生3日内,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救灾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局(公司)按行政地域划分统计、汇总各单位受灾损失情况,如实填写《烟草系统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和《烟草系统自然灾害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并于灾情发生七日内,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救灾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各单位不得谎报灾情。

第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不直接受理省级局(公司)以下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

第四章赈灾程序

第十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灾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拨发适当的救灾款、物,支持、帮助受灾严重的单位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

第十四条各省级局司收到救灾款物后应根据所属单位受灾情况,及时将救灾款物拨发到受灾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各省级局(公司)应监督所属受灾单位救灾款物的使用,并将救灾款物的拨发、使用情况统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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