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征求涉税司法解释问题和征集典型税务刑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对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请各地将1993年以来特别是实施新税制后遇到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以及有争议的复杂疑难案例整理上报,作为司法解释和完善立法的基础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税司法解释问题

对下列问题要结合实际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并举例详细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和补充规定第一条的偷税罪界定。该罪的定义及量化标准,主要犯罪手段,所涉及各税种应纳税额及应纳税总额的计算口径,二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的确定。

(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和补充规定第二条的逃避追缴欠税罪界定。该罪的定义,主要犯罪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无法追缴”的理解。

(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和补充规定第五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及诈骗(出口退税款)罪的界定。二罪的定义,犯罪特征,界限划分,容易混淆的情形。

(四)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补充规定第六条的抗税罪界定。该罪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实施暴力、威胁方法抗税的具体表现形式。抗税罪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五)伪造、虚开、代开、倒卖、盗窃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形态、危害程序及刑罚设定。

(六)上述各罪的刑事侦查管辖权的确定。

(七)结合分税制原则和现行财政规定,研究涉税刑案的税款追缴与罚金、没收财产及非法所得追缴的具体程序。

(八)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的冲突与协调。

(九)需要司法解释明确的其他问题。

二、典型税务刑事案例

(一)收集整理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伪造、虚开、代开、倒卖、盗窃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例。着重分析此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并从政策法律和法学理论角度研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二)案例基本事实要准确清楚,应说明案件的由来,案犯简要情况,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调查、侦查方法,犯罪事实的查证,诉讼中控辩要点,定性论处的依据,力求每一案例有线索、有方法、有问题、有结论。

(三)案例要突出反映分歧点,无论处理结论如何,均应如实介绍包括组织和个人在内的各种不同见解。通过分析案例,对相关政策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提出司法解释和完善立法的建议。

(四)注意研究涉税案件的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冲突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衔接协调的措施和意见。

(五)这次主要研究涉税刑事案例,但对分歧明显的涉税行政诉讼案例,亦可对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归纳。

(六)对从基层收集的案例素材,按上述要求归纳整理后,可邀请公检法专家、法学教授和律师进行讨论,并将各种观点归纳入案例中去。

(七)案例选择应当典型准确,表述通畅,分析透彻。每例字数要控制在4000字至7000字之间,可另附有关资料。

对上述事项,请你们抓紧安排落实,组织人员尽快开展调查、收集、分析、编纂工作。上报材料要打印清楚,并于10月31日前(一式六份)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至少各报二个案例,其他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至少各报一个案例。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