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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风力发电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管理局、电业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经贸委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在通榆县召集省财政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管理局,电力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就吉林省风力发电的有关扶持政策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会议一致认为风力是一种新的发电能源,风力发电是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我省风力发电项目已列入国家九五~二000年发展规划,为加快我省风力发电事业的发展,与会各有关部门讨论决定在下列方面给予我省风力发电事业以政策的扶持:

一、由于风力发电属于新能源开发,大部分靠国外贷款进行开发建设,同意实行还本付息电价政策。

二、根据吉林省财政收入的实际状况,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部分贴息。

三、风力发电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并在一定时期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列支返还的办法给予照顾。

四、风电投产后的销售收入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风力发电用地按每台风机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增值税。

六、土地征用,可规划一个土地区域,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七、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积极吸引外资加快风电建设。

会议决定,为了加快我省风力发电进程,成立吉林省风力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风力发电建设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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