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批准,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发[1994]49号颁发了《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对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护,明确了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全省社区服务业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对社区服务单位发放《社区服务业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省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兴办或联办的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幼少儿和居民群众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的项目均有资格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
二、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业证书》发放的有关事宜。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发放的有关事宜。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应先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吉林省社区服务业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街道、镇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县)民政局进行审查核实,报市、州民政局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登记发证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设施或摊点;(二)有相对稳定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三)有服务管理制度;(四)有明确的收费标准。
三、由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主办的,从事社会福利服务、生活服务、互助性修理(装、配)服务、医疗康复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不以盈利为目的保本微利的社区服务经营项目,在领取《社区服务业证书》后,工商、税务部门在批准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要给予照顾。如有医疗康复服务项目,须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各类社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对传统民政对象的优惠价也逐一标明,自觉接受社区内居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各地要严格掌握优惠政策界限,各级民政、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持有《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要进行年度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对新增加的社区服务业项目,要向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增项手续。
六、各级民政、工商、税务、卫生、物价部门要对已申领《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接吉政办发[1994]49号件精神,各负其责,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