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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法规处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09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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