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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切实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国经贸贸[1994]484号),使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保持出口后劲,扩大出口创汇,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自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自营企业转机建制,增强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帮助自营企业全面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自主权。在实施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中,将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作为重点之一。

(二)支持自营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资产或产品为纽带,根据不同条件,组建企业集团或不同类型的联合体,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组织、带动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三)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自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1、自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获得对外法人资格,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进出口业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对外经贸业务。

2、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工程承包及技术、劳务合作权。

3、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点、建厂,与外商在境外合资、合作经营。自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港澳地区除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和经营窗口,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要认真执行国家资产、财务、税收、外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4、在我省选择资产总额有相当规模、年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企业,报国家经贸委进行国际化经营试点,帮助和培育其逐步发展成为工贸结合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二、加强综合协调,为自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多渠道解决自营企业所需资金。

1、自营出口企业因扩大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产品生产而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时,有关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2、建立自营企业出口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和提高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能力。

(二)综合部门协调配合,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1、自营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实行监管。

2、对自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所需外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解决。

3、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产品的运输问题。要把自营企业出口产品车皮计划列为优先保证的重点,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对外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审批,优先发运。优先解决自营企业出口产品所需能源、原材料。各级生产调度、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出口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

4、自营企业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先免税、后抵扣、再退税”的办法。

5、自营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优惠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自营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配额和许可证。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自营企业与外贸专业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

6、自营企业根据外贸业务需要,可自行确定经常出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本企业的人员及名额,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出具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企业出国人员再次因公出国时,可凭外商邀请函电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报护照颁发部门审批,然后办理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手续。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按现行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后三年内有效。

三、加快自营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省经贸委和有关厅局、各地市都要把提高自营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对那些生产经营管理好、出口比重大、产品出口前景好且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自营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优先安排。

(二)加快自营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对自营企业确有出口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设备,省经贸委在科技开发、攻关、推广等项目的选项上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对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扩大产品出口所需资金,各有关银行应积极支持。

四、加强对自营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扶持自营企业出口创汇作为经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将扶持自营企业出口创汇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高度重视对自营企业厂长(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外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可根据自营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聘请国外专家对企业进行咨询、诊断及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外培训。

(三)建立陕西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加强信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为自营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通过联合会,加强自营企业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组织自营企业举办各类出口产品展销会、交易会、招商引资洽谈会,帮助自营企业开辟产品出口市场和对外合作渠道。

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从1992年开始,在宝鸡市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清理整顿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99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1993]51号)下发后,清理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清理的初步结果表明,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严重。近10亿元应由政府回收的划拨土地收益资金流失到单位或个人手中。流失渠道,一是卖房带地,非法获利;二是租房带地,截取地租;三是单纯出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四是单纯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五是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六是以联营联建等形式以地易房、以地易物;七是以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由于土地使用自发交易的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形式多样,交易面宽量大,因此各地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加之一些问题的处理政策不够明确,影响了处理工作的进度。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整顿工作,使存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尽快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以国家和我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为依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者的利益,积极稳妥地处理非法交易行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动。理顺国有土地的权属关系、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引上依法运行的轨道,为建立规范化土地市场奠定基础,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

二、时间界限和处理办法

凡1987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案件,都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一)1987的1月1日《 土地管理法》至1990年5月19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前,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然后补办有关手续。

(二)1990年5月19日《条例》发布后,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1号发布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划拨土地原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补办出让和登记手续,依照《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办法》从严处理,并补办出让手续。主动接受处理的,在《办法》规定范围内从轻处罚;弄虚作假,干扰清查工作的,在《办法》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出让金可根据转让、出租、抵押的不同方式、不同地类、用途,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尚未确定的,可按同一区位内近三年市场价格的平均值计算。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低于五年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出租许可证,并按月或年度以土地租金形式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出让金;租期在五年以上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首先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然后根据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先交纳少量出让金。抵押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抵押贷款,可先按抵押金额的1-5%抵交部分出让金;企业用于周转资金的抵押贷款可先按贷款金额的0.5-1%抵交部分出让金;其余部分可以在因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处分抵押物时,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价款中先行扣除。少数资不抵债,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抵押贷款时可暂不交纳出让金。抵押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处理抵押物时,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先行扣除。抵押人按期清偿了债务,未交纳部分出让金,不再补交。

出让金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统一交财政部门。

四、关于土地违法交易非法所得的计算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以所获得的全部价款计算非法所得;转让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连同非法转让土地的,从总价款中扣除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价款,以所余价款计算非法所得。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价款,以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正式评估结果为依据。

(二)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以所获得的全部租金计算非法所得;出租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而连同非法出租土地的,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租金和税费,以所余租金额计算非法所得。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的租金以房产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为依据。

(三)用抵押方式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以抵押债权总额计算非法所得;抵押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连带非法抵押土地的,从抵押债权总额中扣除地面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抵押债权的金额,以所余金额计算非法所得。

(四)以联营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以土地入股金额计算非法所得。

(五)非法转让土地、未获价款,而获得其它不动产或动产的,以法定机关评估的不动产或动产价格计算非法所得。

(六)在适用《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时,“没收非法所得”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军队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

军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的,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出让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地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不收出让金。当地财政部门可依照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1993年7月7日前对军队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已做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处理。

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

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时,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一是由企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企业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延期交纳。交纳出让金后,在一定年限内,土地资产作为法人财产。二是国家以土地作价入股,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三是国家以租赁方式,按年收取地租。

七、其它问题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2、使用已转让、出租、抵押的划拨土地,凡改变用途的,在补签土地使用权合同时,须征得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国有企业更名、分设、合并时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不补办出让手续,但必须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贯彻省政府1989年120号文件,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已依法处理过的转让、出租国有土地案件,只要没有重大出入,一般不再处理。

5、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住房的用地,只办理登记手续,不补办出让手续。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

(五)加强自营企业业务体系建设。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根据外贸业务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外贸机构;建立自营企业统计制度,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省上每年通报一次自营企业进出口情况;在自营企业中推行计算机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每年对自营企业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自营进出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七)自营企业不仅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也承担着为国家出口创汇的责任和义务。自营企业自国家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第二年开始,当年自营创汇为零的,取消本年度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自营创汇不到50万美元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自营创汇不到100万美元的,按规定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和科研院所可比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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