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7]13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应按先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7]136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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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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