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税发(1994)0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86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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