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新人教基{1998}0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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