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通知
(甬政发〔1999〕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8〕10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取消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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