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黄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102号《关于转让上海黄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国资企函发(1995)163号《关于上海黄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转让问题的复函》、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39号《关于同意上海黄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以及《上海黄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1,093,095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20,141,401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3,814,131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137,563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严格按照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配股申请材料中所确定的方案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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