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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送的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成立“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北政函(1987)14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吸纳北海港务局入股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北政函(1989)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北海分行《关于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印发集资股票的批复》[北银发字(1989)211号]、北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集资股票的批复》[北经函字(1989)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改革委员会《关于确认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的批复》[桂体改股字(1993)158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广西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进行复审的请示》[桂证券字(1994)3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6,130,000股,其中国家持股为45,130,000股,法人持股为1,000,0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0,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的国家持股和法人持股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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