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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办学事业发展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局《关于私人办学事业发展基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佳地税发[1997]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私人办学提取或上缴的事业发展基金,其收入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已发生的用事业发展基金购买教学服务设备的,按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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