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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 《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土地评估结果的认定,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昆政发(1994)98号,即《昆明市土地估价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4、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中的土地评估结果,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明显失准的结果。”

二、修改后的规定从通知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的条文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

1995年9月22日

附: 修改前的条文

“4、土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报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明显失准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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