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免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87]京农银发字篇58号《关于免纳三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申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87]财税字第35号、第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因此,请你们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和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1987年3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7]财税宇第035号 1987-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全部规定” 于2007年11月2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