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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韩某租用场地销售冷饮鲜果汁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鄂国税发[2002]67号),收悉,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汗同时提供消费场所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因此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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