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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财政部《 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转发给你们。新财务制度将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中执行。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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