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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4年9月26日的新国税发【1994】10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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