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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巴东卷烟厂

2.四川巫山卷烟厂

3.广西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本条款自2011年1月4日失效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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