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着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关系到农村市场的启动,进而影响拉动内需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今年四季度,在全国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抽调得力干部参加这项工作。检查一定要全面、深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通过这次检查,切实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错误做法,推动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区县、乡镇和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1999〕32号件、国办发〔1999〕65号、陕政办发〔1999〕61号件精神,按照文件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和步骤,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在本辖区各乡镇逐村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乡镇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市上将组织检查组对区县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区县政府要对各部门涉农收费、集资、达标等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出台的或执行上级部门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于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这次检查由区县政府统一负责,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区县和乡镇都要成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领导班子。区县要抽调农业、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精干的检查队伍,统筹安排和精心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市上成立以副市长孙清云同志为组长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农工部、市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物价局、法制局、纠风办、教委、编委、低压供电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检查组,具体部署实施检查。检查的步骤和方式按陕政办发〔1999〕61号件的要求进行。区县、乡镇两级的检查从11月上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市上抽查在11月下旬进行。各区县要在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抄报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检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检查中,要进一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既要教育干部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还要教育农民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不到经营性场所参加娱乐活动。通过这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找出差距,督促和推动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规定,坚决把农民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确保实现今年减负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近期在全省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寻找差距,督促和推动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上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真正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努力实现今年“农民缴费负担比1998年确有减轻、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二、检查的范围
对全省所有乡(镇)进行检查。先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在本辖区各乡(镇)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乡(镇)逐一进行全面检查,然后由地(市)对县(市、区),省对地(市)及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部门涉农收费、集资、达标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围绕农民的实际负担比上年是否确有减轻、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是否明显减少来进行。具体内容和重点是: (一)提留统筹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是否贯彻执行了“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的提留统筹费有没有超过1997年农民上交的预算额;去年超收的款数是否如数扣减;村提留是否超过控制数的半数以上;统筹费有无上解、平调、挪用; 2.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税收政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否重复征收;是否据实征收;有无平摊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的问题; 3.有无以共同生产费等名义在提留统筹费外乱开收费口子的问题。 (二)农村“三乱”的治理情况 1.教育集资是否按规定停了下来;其他乱集资和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在中小学生入学、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建房等方面有无巧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的问题; 2.报刊摊派是否得到了治理; 3.是否进行了农村电价的治理整顿,有无违反规定平摊电费、超标准收取电费的问题。 (三)端正干部作风和精简乡(镇)机构的情况 1.有无派“小分队”或动用警力到农民家中强行收款收物的问题; 2.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是否减少; 3.对发生的恶性案件是否做到了按要求及时上报和查处; 4.对乡(镇)不在编人员是否进行了清退,在编人数是否得到控制。 (四)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1.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和落实;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是否建立; 2.清理涉农收费文件项目是否坚持了下管一级、下清一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部署和进展的情况如何;省上取消的13个收费项目和修改的9个文件项目是否得到了落实; 3.农民负担预决算、民主管理、明白卡、专项审计四项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 4.村级财务是否做到了公开。 在检查中,还要注意总结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四、检查的组织和步骤
由各级政府统一负责,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领导班子,并抽调农业、监察、财政、物价、计划、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精干的检查队伍,统筹安排和精心组织好此次检查工作。省上检查工作抽调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农业厅、物价局、法制局、纠风办、教委、编委、农电局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检查组,具体部署、实施检查。检查要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一)乡(镇)认真自查 在县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乡(镇)政府要对所辖的村逐一进行检查。要深入到村、户,听取群众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发现问题,一查到底。要以村为单位,采取村务公开的形式,把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预算和负担卡与1997年的预算数进行对照,与1998年的决算数和农民收入进行对照,对超过的部分要坚决减下来;群众有疑问的,要逐项进行解释和说明。要在乡(镇)、村普遍设置检查举报箱,动员群众反映问题。要组织本乡(镇)各单位,对涉农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并向乡(镇)政府写出报告。乡(镇)政府要将本乡(镇)的检查情况向县级政府报告。 (二)县级全面检查 县(市、区)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农民负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要检查乡(镇)、村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自查;群众举报了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问题,遗留的是哪些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要抓紧解决。要着重抓好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税收征管、教育集资、中小学收费、报刊征订、农村电价、精简不在编人员等重点问题的检查和有关政策的落实。要组织本级政府部门涉农收费、集资、达标等情况的检查清理,各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范围和批准单位的文件、文号,以及收取的金额和使用管理情况等向县级政府写出报告。县级政府要将有关部门清理项目的情况逐一汇总,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政府。 县级检查组要深入乡(镇)、村和农户,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负责地向县(市、区)政府作出汇报。县级政府要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态度、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及实际表现进行考察,作为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束后,县级政府要向地市政府(行署)写出检查报告。 (三)省、地进行抽查 省、地两级对各县(市、区)农民负担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地区对县级的抽查不少于1/3,省上对县级的抽查不少于1/10,要按经济发展的水平,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个村,每村至少要抽查10个农户。发生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县(市、区)都要列入抽查范围。重点抽查县、乡(镇)、村是否按照中央和省、地(市)的部署,认真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检查工作;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是什么,是否按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进行解决,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对乡(镇)一级检查的重点问题要进行分类排队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对县一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与省一级掌握的情况相对照,发现非法项目要立即明令取消;各种名目的乱集资和达标升级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地市政府(行署)要组织对本级部门涉农收费、集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清理的情况向本级政府写出报告。全省收费、集资、达标项目的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照国办发〔1999〕65号文件的规定,该取消的取消,该停收的停收,能降低标准的要降低标准,并向农民和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1999〕56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落实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下简称“两改一同价”)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为目标,从天津市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规范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遵循的原则是:深化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实行全市农村电力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综合配套、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为理顺并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配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计划于1999年底以前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照明用电同价;2000年全部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时实行“三公开”(农村用电电量公开、电价公开和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二、农村电力概况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市农村土地面积9495.2平方公里,人口434.68万人;主要分布在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四个郊区和静海、宁河、武清、宝坻、蓟县五个县(塘沽、汉沽、大港三区也有少量农业);农村乡镇共217个,行政村3841个。区县设有供电局,除静海、宁河、武清、宝坻四县为趸售县外,其余均由市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乡镇电管站共有216个,农村电工共有8000余人。乡镇电管站有的隶属供电局管理,如四个趸售县和汉沽区;有的归口区县政府部门领导。电管站负责收取电费、农村电网维护管理以及农村电工队伍管理。1997年底以前,全市农村照明电价在0.65元/KW.H以下的有3305个行政村,占总数的87%;照明电价在0.85元以上的有29个行政村,占总数的0.76%。经整顿农村电价,到1998年6月,全市行政村照明电价在0.55元/KW.H以下的已达82%,各类不合理、不合法电加价问题均已消除。除照明电价外,全市农村平均电价水平已降为0.537元/KW.H,在全国处于较好水平。 目前全市农村电力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的需要,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无力组织农村电网改造投资;二是落后的农村电网制约农村电力市场的开拓,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农村电力职工队伍庞大,管理层次过多,农村电价较高,加重了农民负担;四是当前农村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不完善,既不能如实反映电力供应成本状况,又不能合理确定各方面的实际负担,造成管理混乱,政出多门,农民不堪重负。
三、区县供电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按照国发〔199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将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一)区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区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电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区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设电力管理办公室(电力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定员一般为3人(一名负责人、两名工作人员)。 (二)市电力局直供直管的区县供电局,除蓟县供电局外,继续维持原状不变。蓟县供电局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改制成为天津市电力公司独资的子公司,并在其营业区内进行供用电营业。原趸售四县(武清、静海、宝坻、宁河)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电力局与所在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遵照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实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市电力局以原资产和农村电网改造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与武清、静海、宝坻、宁河四县供电局分别组建由市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制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新组建的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原有趸售的公司继续保持与市电力局(公司)的电量趸售关系,享受趸售电价政策。各区县改制后的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进行管理;党群、经营、人事管理工作,均按《 公司法》要求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及天津市电力局(公司)负责。各区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要按照法律规范程序进行,除蓟县供电企业改革将随市电力公司改革同步进行外,其他四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要抓紧完成。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乡镇电管站的改革由市电力局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协议,对乡镇及以下农村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市电力局(公司)所属的区县供电局(公司)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具体操作程序为: 1.各区县供电局(公司)要在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按照市电力局(公司)统一部署,遵循减少层次、精简机构的原则,将乡镇电管站改造成为自己的派出机构--营业所。原区县电管总站、乡镇电管站人员的安排,由市电力局(公司)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原则上按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要求招聘。 2.乡镇电管站改造成为区县供电局(公司)的派出机构--营业所后,负责对本乡镇农村抄表、收费全面管理,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逐步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3.区县供电局(公司)派出机构--营业所,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取的电费全部上缴,不得加价,不得挪用,不得坐支;营业所的经费开支由所属区县供电局(公司)编制预算上报市电力局(公司)审批拨付。 4.农村电工实行合同制,通过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5.乡镇电管站改革,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在199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工作
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市经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电力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做到不散不乱,保证电力供应和电力生产安全。
五、检查的方式
检查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具体,到村到户,不走过场。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政府统一检查与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财务查帐、设置举报箱、入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时,一律不准事先打招呼。要坚持边查边纠的工作方针,对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限期解决,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向农民公开。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向农民多收、滥收费用的,要按规定退还或扣减,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县级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检查时间的安排
县、乡(镇)两级的检查从10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地(市)和省上的抽查要在12月初结束。各地(市)最迟要在12月中旬前将抽查情况汇总报省政府,抄报省农业厅减负办,以便为迎接国务院检查组来我省检查做好准备。
七、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人要具体抓。要选派政治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这次检查工作。检查开始前,要制定详尽、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有关人员的动员、学习和培训。 (二)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参加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检查中要进一步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既要教育干部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也要教育农民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在检查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不到经营性的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