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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93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其独立经济核算地(宣武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北京分公司在我市各区县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应由北京分公司一并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分公司已缴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的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抵扣的办法解决。[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12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于2007年8月6日被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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