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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市建筑业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核定。”另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组成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规定:“对营业税组成价格公式‘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暂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报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地市要及时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为了实事求是、准确地核定我市建筑业计税价格组成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经对我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将我市建筑业计税价格组成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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