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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活管理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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